吴丹红
(相关资料图)
张某某辩护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
研究中心主任
案情
2021年3月,深圳东海航空机长和乘务员在飞机上“互殴”的消息曾引发广泛关注。
据公安机关认定,事发当天10时43分许,飞机在飞行的下降准备阶段,机长张某某因生理需求,通过客舱电话联系乘务长艾某欲使用前舱卫生间,艾某与杨某某按照公司规定使用餐车挡住头等舱与前舱的过道,并安排杨某某准备前舱卫生间,随后进入驾驶舱替换张某某出驾驶舱使用卫生间。杨某某在驾驶舱门外等候张某某出驾驶舱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拉开挡住过道的餐车让旅客进入前舱卫生间。
10时45分许,张某某将飞机驾驶工作移交副驾驶刘某某操作(飞机气压高度23600英尺,空速约310节),随后违反公司规定,在未确认驾驶舱外无外来人、外来物及餐车挡住过道的情况下出驾驶舱,发现前舱卫生间被占用,挡过道的餐车亦被拉开,便责骂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到经济舱工作,随后双方发生口头冲突,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其间,双方在飞机前舱的狭小空间内互相攻击对方的头面部及上肢部位,造成双方受伤,直至被头等舱多名旅客制止。冲突造成张某某头脑发蒙,左臂疼痛,牙釉质损伤等伤情;杨某某右手肿胀,左下眼睑损伤及右额部损伤等伤情;正在单独驾驶飞机的副驾驶刘某某情绪紧张,乘务长艾某及头等舱部分旅客产生恐慌情绪。
10时50分许,张某某使用完卫生间后返回驾驶舱继续操纵飞机,杨某某被张某某调整到飞机经济舱工作,其右手因肿胀疼痛已无法正常履职。10时55分时许,飞机进入下降阶段开始降落。该航班落地西安后,杨某某及张某某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二人在西安等候执飞下个班次航班期间被其公司替换,并返回深圳总部接受公司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张某某事发时40岁,已经从业近20年,曾服务过7家航空公司,曾在4家国外公司担任飞行员和教员,2012年左右在国内开始担任机长。
此事经舆论曝光后,涉事航空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介入调查,涉事机长张某某和乘务员杨某某被终身停飞,之后两人均涉嫌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 上游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这个罪名,其实我们平常是很难听到的。尤其是关于罪名的案例,您也认为国内这样的案例是非常罕见的,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追究这个罪名吗?
吴丹红: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的是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还有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
比如,在空中飞行的时候,你去殴打飞机驾驶员,这很明显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虽然,这个罪名不是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但是只要行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危及到飞行安全,就可以构成这个罪。而且,行为人实施暴力的这种行为要达到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口角、推搡,甚至轻微的、两个人发生冲突的打架,如果不足以危及到飞行安全,也是不构成此罪。
所以,实践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我查了很多案例就没有发现作为犯罪处理的,基本上很多是作为治安拘留来处罚的,就是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
我在这个案件的听证会上也说,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司法适用几乎是零,几乎找不到这样的案例,刑法规定这个罪名以后,就很少有这种案例发生。
方弘:我们听说过或者很多时候发生的是在飞机飞行过程当中,乘客之间互相的肢体上的冲突。
吴丹红:如果要构成这个罪的话,它要危及到飞行安全才行。如果你没有危及到飞行安全,那也不能构成这个罪。
方弘:所以,本案特殊就在于当事人是机长,还有一个是乘务员。因为涉及到的是开飞机的机长,他决定了整个飞机的飞行安全也是主要责任人。所以,公安机关认为正在单独驾驶飞机的副驾驶刘某某的情绪就比较紧张,因为外面发生了这种类似于打斗的事件,乘务长以及头等舱的部分旅客也产生了恐慌的情绪。这种情况下,您认为这是否影响了飞行安全呢?
吴丹红:您说的情况应该主要还是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有些渲染。因为这个事发生以后,其实很少有人知道具体的情况,是有人通过微博把这个事给捅出去了,然后才有报道,但实际的情况没有那么严重。
实际情况是乘务员跟机长发生口角,还有轻微的肢体接触,两个人之间可能确实有一些矛盾,但是时间比较短,发生的冲突的部位在前舱。前舱就是驾驶舱和头等舱之间的位置。乘客看不到,驾驶舱的副驾驶也看不到。因为前舱和头等舱之间有一个从上到下的门帘遮挡在那,而且冲突的持续时间非常短,大概只有一分钟的时间。
当时是飞机平飞的时候,机长出来上厕所。按照规定,机长出来上厕所之前,乘务员要把餐车挡着厕所。因为前舱的厕所是驾驶舱和头等舱共用的,但是机长要优先使用。然而,乘务员没有用餐车挡着,其让乘客先上。
所以,机长可能批评他了,批评之后两个人就有一些口角。机长实际上是被挑衅了,也被打了。在这个冲突发生之后,机长也比较冷静克制,他正常履职,飞机平安落地。
这个情况发生以后,民航局、航空公司对这个事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都认为机长的行为没有影响到飞行安全。航空公司的安全监察部也出了有一份报告,基本结论是说这个事件驾驶舱的机组操纵程序和机组的资源管理没有受到这个事情的影响。机长的情绪平稳,事发之后正常操纵飞机安全落地,旅客正常下机。在整个双方肢体的冲突过程中,也没有发现对航空安全造成直接危害。
他们对当时的副驾驶、乘务长以及相关人员做了调查,对调查笔录也都做了综合分析之后,他们的结论是认为机长进入驾驶舱之后没有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没有影响到飞行安全的后果。这是官方的调查结果。
方弘: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应该也是综合相应的调查结果以及取证做出的,即认为张某某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什么?
吴丹红:我觉得无罪的理由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目前的证据没有办法证实两个人发生肢体冲突的具体情况。因为,两个人几乎是各执一词,他们调查的时候可能简单的认为两个人属于互殴,但是互殴的证据是明显不足的。伤情鉴定结果就不支持机长打乘务员的这个说法。这个伤情鉴定只能够证明是乘务员的右手掌骨的骨折不是机长导致的,反而能够证明乘务员打了机长,机长是受害方。
因为,伤情鉴定里面成伤机制,右手手掌骨的骨折是属于罗兰多骨折。这种骨折不可能由别人直接打击造成。因为,他骨折非常典型的,底部的粉碎骨折,一般来讲通过间接暴力才能造成。它的特殊的一种分布,就是碎骨是成t和y分。它的作用机制就是力量通过传导,以杠杆的方式使受力点的部位发生骨折,而在骨折处的皮肤不会形成这种损伤。
很典型的伤情一般都是在打斗的过程中,手接触到人体或者物品之后,这个力量沿着这个掌骨纵轴传导,超出了间接暴力的程度,超出了整骨的承受能力,发生的断裂和骨折。
所以,这种情况不是说别人打他造成的骨折,反而是他打了别人有可能形成这种力量的传导,使自己造成的这种骨折。
第二个原因,整个事情冲突的过程情节轻微,它没有危及飞行安全,它是属于一种轻微的冲突,时间也非常短暂,没有引起骚乱。
所以,我认为它不符合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客观特征。检察院召开了一个听证会,我把这个理由也说的比较充分,当时几个听证员也都比较认可。最后,检察院做了一个不起诉的决定。
方弘:我们看公安机关认定当中使用了一句话,“在狭小空间内互相攻击对方的头面部和上肢部位”。按您所说,还没有达到互相攻击的地步?
吴丹红:从证据的角度来分析,公安机关认定两个人互殴证据是明显不足的。在两个人的陈述完全矛盾的情况下,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到底是什么)。我代理的是张某某,我个人从证据上还是比较支持和认定他是被攻击的一方。
方弘:如果他是被攻击一方,那么杨某某涉嫌这个罪名的可能性会更大?
吴丹红: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这个证据也是不足的。
方弘:检察机关也就做了不起诉决定,您怎么看这样的一个结果?这个不起诉决定是否会让一些网友会觉得这是对飞行安全的不重视或者是对于机长的保护?毕竟,机长还是比较稀缺的资源。
吴丹红;我个人认为检察院的决定是非常慎重的,也是非常正确的。
这个案件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有听证员、人大、政协、还有社会上的一些代表,是广泛征求了听证员和代表的意见之后,检察院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来作出的。
因为,这个案件中乘务员在操作上是有失误的。他没有按照飞行操作规则,在机长出来用厕所的时候,用餐车把前舱和头等舱之间的厕所给挡住。这是违反了工作规章的要求的。
机长指出这个错误以后,他简单粗暴的顶撞。这肯定是有问题的。因为,机长在飞机上是有绝对的权威的。我们看过电影《中国机长》,机长在飞机上是有绝对权威的。
所以,张某某在听证会上讲了一个理由,我当时听得都快流泪了。他讲,飞机上的每一项规章制度都是前人用血的教训换来的。为什么要这么做,都有理由。之前因为空难等很惨痛的教训换来一项规章制度的确立。所以,这也是他为什么要严格的按照这规章制度去做。
在一般的普通人看来,(他的反应)可能不近人情。但是,我个人认为在这个事情里面,他没有什么错误。恰恰相反,他是一位非常优秀的机长。他早年在加拿大接受了整个航空的专业培训,安全飞行了几万个小时。他是非常热爱飞行的。因为这个事件,他被吊销了飞机的飞行驾驶执照,这对他来讲也是影响非常大的。
所以,这个案件做了不起诉决定,我还在想说怎么样去帮他为恢复执照申诉,怎么去解决他被吊销飞行执照的问题。
这个事情其实我觉得恰恰相反,它会让我们更加重视飞行安全。
因为,张某某在听证会上也讲了理由,他强调在飞行的过程中,每一项规章制度都要严格遵守,为什么要用餐车挡住过道?因为以前有发生过类似这种情况,飞行舱门打开的时候,有乘客在这个间隙冲到驾驶室里面。所以,一定要先把头等舱和前舱位置用餐车先挡住,然后再打开飞行舱的车门。这都是有严格的工作规章要求的。
所以,恰恰这个案件让我更加理解、更加体会到飞行安全的重要性。它不是说我们不重视飞行安全,恰恰是更加重视飞行安全。
结语
此次事件中,机长及乘务员终身停飞,多名管理人员被免职。
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会引发交通事故;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则丧命于机器;孩子违反规则下水游泳溺死。规则意识扎根于生活中每一个细节,也是最基本的认识。所以,我们时刻应对规则保持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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