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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14:43 (资料图片)
商家迁移经营场所造成消费者损害应依法给予赔偿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5月28日,山西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对《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经营者因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服务或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推销人员应当出示授权文件和表明身份的证件,并以书面等有效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
为提高立法精准度,提升立法质量,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6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xsfzqyj@163.com。(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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