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州设置4·26知识产权系列宣传活动分会场,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2023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暨广州知识产权成果展示”专题活动。现场发布了“2022年广州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的知识产权案例。
附: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
1、A公司与江某、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述:A公司拥有Abercrombie & Fitch美国第一大时尚闲服饰品牌,拥有多个知名注册商标。江某曾于2014年3-4月间销售假冒Abercrombie & Fitch注册商标的服装,被法院判决后,江某又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某服饰”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1071519.2元。
庭审中,江某确认其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在法院的主持下,江某与A公司签订《承诺书》,江某承诺若再次侵权则直接向A公司赔偿500000元。在此前提下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由江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70000元。
点评:该案是全国首创“知识产权事先约定赔偿机制”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调解结案,引入知识产权事先约定赔偿机制,在增加侵权人重复侵权成本的同时,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诉讼成本,对于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中长期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四难”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2、某科园艺公司诉某升种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简述:某科园艺公司主张某升种植合作社所种植、扦插、嫁接的山茶花侵害其对独占方式经营的“夏梦衍平”等系列茶花的新品种权利,提起多案诉讼,要求某升种植合作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45.7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分子测定实验室采用SSR 分子标记法进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结论,被诉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在选定位点上的DNA 指纹图谱完全一致,故应认定被诉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一致,某升种植合作社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系列案件宣判后,某升种植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属通过运用基因技术保护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权利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现代植物基因技术手段提升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力度和司法效率,对于解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的检测难题,缩短检测时间及提升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效率进行了有益探索,有助于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提升植物新品种权意识,促进新农村的绿色发展。
3、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述:三原告于2011年开发推出某著名社交软件,享有多项著作权及商标专用权。并共同运营该软件,对该平台进行安全防护、隐私防护和运维服务。被告XX公司推出的Y3微聊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群控软件账号、监控及统计数据等多种功能,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开发的内容。原告认为该公司对三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诉至法院。
广州市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XX公司开发运营的软件功能破坏了原告的正常运行秩序,导致部分数据存在较高风险,威胁到平台的安全运行。此外,该软件就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统计的行为,原告亦有权禁止。鉴于被告自认销售规模巨大,销售金额极高,遂判决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719万余元。被告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点评:本案通过对涉案软件在数据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进行认定,并据此对被告判处高额赔偿。本案全面保护软件开发和运营者的知识产权,是对互联网运营中数据信息权益的认定和保护的有益探索。
4、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简述:被告人皮某某,系广州莱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生产部经理。2001年,日本牛某电机株式会社的子公司牛某香港有限公司在广州成立某电机厂。2005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皮某某入职牛某电机厂,先后担任N**制造部经理、N**品质部经理等职务,在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并掌握到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水银投影灯芯”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期间,皮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厂的“水银投影灯芯”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2015年,被告人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某电子公司,生产制造与“水银投影灯芯”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相同的灯芯产品并对外销售。2022年11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皮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两份相反的鉴定报告导致非公知性结论存在争议,被告人“零口供”导致作案手段认定难,鉴定人员与专家证人意见相左导致技术争点判断难等诸多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完善证据体系、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出庭质证等落实庭审实质化,对类案的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2.17”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简述:2022年2月17日,根据权利人报案线索,广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五大队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区查获两个生产、销售大量假冒丰田、本田、日产等品牌公司的汽车假冒商标的刹车片、安全气囊的团伙,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刹车片400多个,安全气囊300多个,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犯罪嫌疑人卢某锋、蔡某宁被采取强制措施。9月2日,卢某锋被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23年1月11日,蔡某宁被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该系列案的成功查办,有力震慑了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汽车配件的犯罪分子。
6、两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系列案
简述:2022年1月7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线索,查实淳X公司和发X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产品包装上带有“先进专利技术提取低温微射流提取及多级膜分离纯化技术。国家专利号:ZL201520197931.5”信息。经检索,该专利合法有效,名称为“一种集成连续微射流低温提取及澄清生产系统”,上述产品部分原料由该专利系统生产,权利人授权生产方在涉案产品上宣传使用。涉案产品与该专利无法对应,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涉案产品的生产方、销售方予以立案调查。专利号为ZL201520197931.5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内容是集成连续微射流低温提取及澄清生产系统,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使用该原料的涉案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淳X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据移交线索深入调查,最终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实,成功查办该宗假冒专利系列案件。通过对假冒专利行为的高压严打,一方面是将市场中的害群之马强力驱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教育了市场主体,进一步提升自身行业领域专业能力。同时,为今后查办假冒专利类案件在案源拓展、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强化监管、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示范。
7、某箱包商行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案
简述:2022年2月,广州某箱包商行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流动摊贩购入熊猫冰墩墩小台灯22台、熊猫冰墩墩创意纪念钥匙扣23个等2种冬奥吉祥物衍生品,通过阿里巴巴 App商铺进行销售,至 2022 年3月2日,上述商品全部售出,获得违法所得320 元。该商行不能提供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书。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商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0元、没收侵权复制品3个、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是广州市版权、文化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开展冬奥版权保护行动,集中整治各类非法传播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事节目及相关活动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冬奥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办理的典型案例。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侵权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较好地维护了冬奥专有标志美术作品传播秩序。
8、广州海关查办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物品系列案
简述:2022年7月,广州海关所属邮局海关关员通过申报信息综合研判分析发现,当事人HuangJun一个月内连续向欧洲各地寄出近千个邮包,且申报信息大多为“鞋子”、“女士钱包”等,认为该寄件人利用分散寄递方式出口侵权物品的风险较高。该关第一时间将该风险信息转化风险参数,及时开展延伸打击,对寄件人HuangJun寄递出口的邮件进行拦截。经现场查验开拆清点,共查获涉嫌侵权邮包1453批,包含涉嫌侵犯“GUCCI”“LV”“YSL图形”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商标权的包包、钱包、衣服等商品4147件。海关依法对上述货物进行处置。
点评:本系列案中海关发挥进出境执法机关作用,重拳打击跨境电商侵权违法行为,有效斩断侵权货物通过不法电商平台流向国外的链条,维护“中国制造”国际声誉,促进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9、黄埔海关查获出口侵权轴承案
简述:2022年5月,黄埔海关在查验一批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的货物时发现,有11024个轴承上标有“koyo”“SKF”“TIMKEN”等字样,且产品大部分无包装混装在简陋箱内,货值约42万元。随后,该关通知权利人进行确权,经权利人鉴定,该批货物均为侵权假冒产品,最终海关调查认定批货物属于侵权货物,并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轴承广泛应用于包含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底盘、交流发电机等不同领域。一直以来,黄埔海关聚焦民生消费领域,在食品、药品、机动车配件、医疗器械等领域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有效打击了多批侵权润滑油、轴承、电池等群众常用商品,有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10、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与北京某传媒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简述:2022年6月,广州仲裁委处理了一宗关于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侵权案件,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因违规授权知名演员邓某肖像权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
经查,申请人为广州某化妆品公司,被申请人为北京某传媒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9月先后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某电视剧主演邓某肖像剧照的使用授权,并许可申请人于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微信等网络推广渠道使用该剧照。后邓某分别向北京某法院、广州某法院起诉申请人,指控申请人网络侵权,该诉请得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点评:仲裁庭在对侵权责任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案实质为因无权使用涉及肖像权许可问题的摄影、视听等作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为妥善处理此类双重侵权案件,应当重点关注传媒公司是否获得授权,是否超越授权范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二次侵权行为。同时提示有关商事主体,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活动中,应同时确保享有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非专有使用许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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